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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赵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梅,赵大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大健,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赵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大健工资存款49700元;续行冻结了该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定期由申请执行人张玉梅领取。本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4874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田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