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大健,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赵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大健工资存款49700元;续行冻结了该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定期由申请执行人张玉梅领取。本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4874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田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