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刑初135号

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女,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至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魏某在定远县吴圩镇耿巷街道自家门面房内,提供牌九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非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甲、耿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缴款收据,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期间非法牟利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对被告人魏某非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汇泉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