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26号原告余某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刘军,系陕西省城固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原告张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系原告余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余某某,系原告张某之母。被告陕西省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东寨村(原西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文华,系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原西寨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张某与被告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西寨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丁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