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甸华,男,1953年4月7日生,汉族,系四平市文化局艺术研究室退休干部,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伊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华,女,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系吉林省吉发集团乳制品厂退休会计,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雪梅,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系四平市卫生学校教���,现住四平市铁西区。陈甸华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华、侯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铣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陈甸华及委托代理人伊铁明、被上诉人王艳华、侯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侯雪梅2014年2月份给付原告王艳华8万元,上述款项被告自愿给付,且已经履行完毕,法院不予裁决”的观点,使王艳华提起诉讼时候侯雪梅尚欠王艳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不清。同时,王艳华、侯雪梅均承认本案诉讼的款项用于海纳音乐学校二部的建设。陈旬华是否参与海纳音乐学校二部的经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法院退回陈甸华。
审判长 :谭贵林
审判员 :魏玉国
审判员 :崔巍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