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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238号

韩军与王家辉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韩军,王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38号申请人韩军,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王家辉,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申请人韩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家辉追偿权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95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家辉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韩军位于达拉特旗树镇210国道东盐业公司南的房产及现金3000元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家辉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5000元);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韩军位于达拉特旗树镇210国道东盐业公司南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树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