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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174号

高钦龙与赵桂芝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XX,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被执行人赵XX,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钦龙与被执行人赵桂芝离婚纠纷(2011)茄富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2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桂芝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钦龙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茄富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