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覃钦连。被执行人黄坚才。被执行人广西四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罗富春,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5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坚才、广西四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坚才、广西四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6351.04元给覃钦连,但被执行人黄坚才、广西四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四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四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3×××77账户内的存款1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杨礼添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德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