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704号

候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候某甲,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04号原告候某甲。法定代理人候某乙,农民居民。被告杨某,农村居民。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候某甲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候某甲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候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赵翠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