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04号原告候某甲。法定代理人候某乙,农民居民。被告杨某,农村居民。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候某甲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候某甲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候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赵翠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