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属确认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泸泸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执行费6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泸州市龙马潭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温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