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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139号

王玉华与天津成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玉华,天津成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139号原告王玉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洪艳。被告天津成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以东榕洋大厦A座8层A-04室。法定代表人佟承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鸿磊,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谭振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天津成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