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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347号

深圳市加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展拓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加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展拓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347号

原告:深圳市加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南边头旧村8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55443980T。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雄灿,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23289742Q。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告:东莞市展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安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9748968-8。

法定代表人:彭化凯。

原告深圳市加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展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展拓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宋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章碧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