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783号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田头村民委员会田头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田头村委会田头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洪顺,小组长。
被告:陈瑞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田头村民委员会田头村村民小组诉被告陈瑞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田头村民委员会田头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堂辉
审 判 员 黄利仁
人民陪审员 黄 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玉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