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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91号

石家庄诺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诺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诺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77号430。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法定代表人宗成金,该公司执行董事。石家庄诺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