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173号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经营者陈赛琴。委托代理人曹占荣,平凉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〇六分公司。负责人徐宁,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与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〇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