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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173号

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与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〇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〇六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173号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经营者陈赛琴。委托代理人曹占荣,平凉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〇六分公司。负责人徐宁,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与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〇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家富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