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牛相坤,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友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清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清宽,邹平县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清连,居民。被执行人邹平海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郭保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保弟,邹海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郭保连,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保连,邹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成望香,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友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清宽、张清连、邹平海鸥机电有限公司、郭保弟及其家属、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郭保连、成望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8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元,尚欠58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光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