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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309号

周丕海与浙江高超密封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浙江高超密封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309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高超密封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冬梅。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浙江高超密封件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浙江高超密封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石利华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