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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850-1号

XX义诉四川宏戈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50-1号XX义诉四川宏戈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1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义于2016年3月1日向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