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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2858号

张凯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张凯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858号罪犯张凯生,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2011)醴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凯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以(2011)株中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9日、2014年6月2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共减刑2年。刑期至2018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6年5月30日以罪犯张凯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有考核奖励分127.6分,其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司法矫治。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凯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服刑已过原判的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凯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显雄

审 判 员  龙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