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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刑初236号

廖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廖某某在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32号其经营的“上杭县济德医药超市”销售他人上门向其推销的“雄蚁王”(标示“青海格尔木飞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性黄金”、“睾丸酮”(标示“西藏宏博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中药增大丸”(标示“上海双龙生物有限公司”生产)、“虫草藏鞭宝”(标示“海南新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等产品,后于2015年5月27日被查获,现场查扣“雄蚁王”3盒、“性黄金”4盒、“中药增大丸”4盒、“虫草藏鞭宝”2盒、“睾丸酮”4盒。经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五种产品均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雄蚁王”、“性黄金”等物证;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函,见车6555555555555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交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禁止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销售药品及相关经营活动。

三、随案移交的“雄蚁王”3盒、“性黄金”4盒、“中药增大丸”4盒、“虫草藏鞭宝”2盒、“睾丸酮”4盒,予以没收,拍照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智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伍玉榕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