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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6号

张才宽与张才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才宽,张才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6号

申请执行人:张才宽,男,回族,生于1962年5月3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张才勋,男,回族,生于1973年2月19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才宽与张才勋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才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才宽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小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朱义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丰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