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874号原告姚振凤被告孙天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凤与被告孙天庆房屋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自:
原告姚振凤与被告孙天庆房屋买卖合同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874号原告姚振凤被告孙天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凤与被告孙天庆房屋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