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864号
原告:于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太圣,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陈忠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864号
原告:于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太圣,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陈忠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