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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864号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864号

原告:于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太圣,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陈忠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