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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8号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王德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王德平,苏桃,张翠足,叶建国,唐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8号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座10-2。

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星,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号*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

被告:王德平。

被告:苏桃。

被告:张翠足(曾用名张咏梅)。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国。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皓。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王德平、苏桃、张翠足、叶建国、唐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叶建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叶建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对叶建国的起诉。

审判长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易齐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