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8号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座10-2。
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星,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号*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
被告:王德平。
被告:苏桃。
被告:张翠足(曾用名张咏梅)。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国。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皓。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王德平、苏桃、张翠足、叶建国、唐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叶建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叶建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对叶建国的起诉。
审判长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易齐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