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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398-1号

邹仁东申请执行王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邹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王某某住房一套和川A9G7**奥迪牌轿车一辆,因住房系唯一住房,轿车未查找到具体停放地点,暂时无法采取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2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腾科

审 判 员  张胜贵

代理

审判员  何 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清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