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4民初2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王欣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王欣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2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89991077-3。法定代表人覃治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健聪,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覃玉君,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王欣欣,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融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诉被告王欣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秀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