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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218号

孔军与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军,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218号原告孔军。委托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70116053Q,住所地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居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林,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军与被告扬州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陆园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