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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655号

田金强与王铁升、马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金强,王铁升,马洪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655号原告田金强,男,1964年1年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王铁升,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马洪臣,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金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强撤回对被告王铁升、马洪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金强负担。

审判员  杨茂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