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2120号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上郭村。法定代表人章小华,董事长。被告李斌。被告杨雪姣。被告杨伟忠。被告章美贞。被告郭洪昌。被告杨雪娟。被告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杨青桥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杨雪姣、杨伟忠、章美贞、郭洪昌、杨雪娟、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李斌、杨雪姣、杨伟忠、章美贞、郭洪昌、杨雪娟、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斌、杨雪姣、杨伟忠、章美贞、郭洪昌、杨雪娟、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