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黄凤贵,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姚国林,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郑金珠,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凤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国林、郑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2014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涵民初字第3572、3573、3641-3644、3648、3662、3663、3669、369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金珠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地产。2015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进行现状评估。2015年8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涵民初字第140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郑金珠所有的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2015年9月4日、2015年10月7日,本院依法分别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进行了二次的公开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郑金珠所有的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林志英以人民币六十六万元的价格竞得。2015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涵执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
一、解除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3572、3573、3641-3644、3648、3662、3663、3669、3690号民事裁定、(2014)涵民初字第3572、3573、3641-3644、3648、3662、3663、3669、36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郑金珠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地产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郑金珠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地产归买受人林志英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林志英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林志英可持该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黄凤贵以其已领取本案为其分配的执行款项且被执行人姚国林、郑金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振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