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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794号

原告青岛易正恒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瑞鸿服装有限公司、朱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易正恒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鑫瑞鸿服装有限公司,朱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794号

原告:青岛易正恒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瑞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朱明亮,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易正恒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瑞鸿服装有限公司、朱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两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易正恒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赵桂修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