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857号原告焦兆聚,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榜,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焦兆聚诉被告李勇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居住信息不准确,原告现又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资料,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兆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