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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857号

焦兆聚与李勇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兆聚,李勇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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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857号原告焦兆聚,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榜,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焦兆聚诉被告李勇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居住信息不准确,原告现又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资料,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兆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