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52号
原告:周俊武,男。
原告:肖殿宝,男。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家才,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敬法,男。
被告:卢志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武、肖殿宝诉被告肖敬法、卢志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俊武、肖殿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俊武、肖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俊武、肖殿宝承担。
审 判 长 郭 磊
代理
审判员 董大丽
人民陪审员 牛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