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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52号

周俊武、肖殿宝与肖敬法、卢志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周俊武,肖殿宝,肖敬法,卢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2252号

原告:周俊武,男。

原告:肖殿宝,男。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家才,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敬法,男。

被告:卢志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武、肖殿宝诉被告肖敬法、卢志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俊武、肖殿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俊武、肖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俊武、肖殿宝承担。

审 判 长  郭 磊

代理

审判员  董大丽

人民陪审员  牛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