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4月14日止。现因盗窃,于2015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守所。被告人彭某某,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3年10月14日止。现因盗窃,于2015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守所。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被控犯盗窃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窜至本区前川向阳大街288号福旺楼3单元302室陈念家,采取拨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同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本区前川街金霞里27号1单元402室纪秋华家,采取拨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黄茂里513号1栋1单元1楼程争润家,采取拨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同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窜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龙辰丽湾1单元801室董志明家,采取拨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11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窜至武汉市武昌区武汉航海学院职工宿舍2栋3单元10号刘炳辉家,采取拨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680元。同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窜至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三合院25号1楼张望姑家,采取拨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随后,被告人樊某某又窜至4号302室张望娣家,采取拨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综上,被告人樊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作案5次,盗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180元。被告人彭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樊某某盗窃作案3次,盗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陈念、纪秋华、程争润、董志明、刘炳辉、张望姑、张望娣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彭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樊某某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7,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建平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梅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