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5刑初88号

李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因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河源市振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某某捐赠了20万元给东源县骆湖镇峰木村委会用于帮扶该村困难村民的生活、建房、治病,该款通过时任东源县骆湖镇峰木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李某甲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给东源县骆湖镇峰木村委会。当时,黎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甲到民政部门写回20万元捐款专用收据给他,但被告人李某甲一直未办理。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峰木村两委讨论的情况下,取出该捐款并擅自发放给村民。在发放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以刘某甲名义夸大发放金额0.5万元、以刘某乙名义夸大发放金额1万元、以李某乙名义夸大发放金额0.3万元、以李某丙名义夸大发放金额0.5万元、以刘某丙名义虚构发放金额1万元,并有0.2万元未发放占为己有,前述合计3.5万元被被告人李某甲个人侵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3月14日将赃款3.5万元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中共骆湖镇委员会文件,中国银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流水查询,补助款发放表,收款收据,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清单及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相关扶贫对象的死亡证明,证人黎某某、刘某甲、刘某丙、李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乙、刘某己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夸大、虚构发放金额的方式侵吞社会捐助扶贫款共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赃款35000元,依法返还东源县骆湖镇峰木村委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金可

审 判 员  赖碧强

代理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