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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360号

抚宁县奇鑫粮贸有限公司与磐石市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抚宁县奇鑫粮贸有限公司,磐石市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360号

原告:抚宁县奇鑫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

法定代表人:卢宪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绍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道裕安委十八组,身份证号码:22022319640720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奇鑫粮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磐石市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公司因其所购买的粮食被骗走已经向磐石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磐石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0日做出立案侦查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丽力

审 判 员  代仁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