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倩,女,出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建设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18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后河路中段路边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已完成交易的被告人张倩抓获,现场查获张倩贩毒所得的现金250元,交易的毒品1包,经称量净重0.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倩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鉴定文书,收交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倩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张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倩的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