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川102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李荣华。
被执行人:邹志金。本院在执行李荣华与邹志金其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志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荣华借款780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志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