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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31号

李荣华申请执行邹志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华,邹志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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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川102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李荣华。

被执行人:邹志金。本院在执行李荣华与邹志金其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志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荣华借款780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志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