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芗民初字第9281号原告邹毅杰,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李雪芳,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俊贤.杨伟钦,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毅杰、李雪芳与被告漳州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毅杰、李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元,由原告邹毅杰、李雪芳负担。
审判员 杨建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