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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307号

林玉国与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季之贵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玉国,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季之贵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307号

原告:林玉国,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梅,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B2精英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成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季之贵项目部,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B2精英综合楼。

负责人:季之贵,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麻建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冲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