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307号
原告:林玉国,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梅,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B2精英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成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聊城市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季之贵项目部,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B2精英综合楼。
负责人:季之贵,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麻建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冲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