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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1664号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孙花,范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号商铺。

负责人:陈德龙,该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孙花女,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审

被告:范建国,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及原审被告孙花女、范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迎 华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希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