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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458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孙玲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孙玲方,程春琴,李兵,李德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3458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该公司职员。

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代表人:孙玲方。

被告:孙玲方。

被告:程春琴。

被告:李兵。

被告:李德更。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孙玲方、程春琴、李兵、李德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偿付(33011050708)浙泰商银(承)字第(0025030785)号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人民币246637.49元及到期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所产生的罚息;要求判令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判令被告孙玲方、程春琴、李兵、李德更对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的上述诉讼请求负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投资人暨被告孙玲方、被告程春琴、李兵、李德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6日,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与被告程春琴、李兵、孙玲方、李德更签订了(330110141126)浙泰商银(高保)字第(00250311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据该保证合同,被告孙玲方、程春琴、李兵、李德更对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与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在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6日(含起止日当日)期间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合同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依据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了(330110150708)浙泰商银(承)字第(0025030785)号《承兑汇票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办理了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整、敞口余额共计250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9张,期限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同时约定,如因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致使承兑银行对外垫付时,承兑银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垫付金额计收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2016年1月8日,该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已逾清偿期限,因被告未清偿敞口部分金额,原告自动从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保证金利息3362.51元,此后其余垫款部分被告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温岭市山市华发纸箱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本金人民币246637.49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被告孙玲方、程春琴、李兵、李德更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陈丽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叶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