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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61号

申请人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61号

申请人: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锡铖,经理。

被

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计万军,经理。

申请人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取得的执行回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取得的执行回款人民币49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建筑面积72平方米;建筑面积576平方米;建筑面积155.2平方米;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建筑面积1375平方米的工业厂房五座,予以查封。冻结及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担保房屋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冻结及查封期满须要续冻、续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