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黄俤娟,女,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江西都昌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方霞,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现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吴良英,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现住九江市,系被执行人方霞前妻。申请执行人黄俤娟与被执行人方霞、吴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5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