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3-2号邹运平诉赵承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运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旌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