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0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住所:龙潭经济开发区湘潭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迟稳,该公司科员。
被告:鲁艳春,男,住1984年0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春水委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诉被告鲁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鲁艳春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迟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