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470号原告徐希宝。原告陈士杰。原告冯圣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晨月,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新法。被告周丁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学,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希宝、陈士杰、冯圣兰与被告仲新法、周丁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希宝、陈士杰、冯圣兰于2016年6月6日以起诉时遗漏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希宝、陈士杰、冯圣兰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希宝、陈士杰、冯圣兰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徐希宝、陈士杰、冯圣兰负担。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蔡 焱
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芳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