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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660号

郭渠梅与张仕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渠梅,张仕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660号原告郭渠梅,女,生于1964年2月14日,汉族,达州市某局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仕辉,男,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渠梅与被告张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渠梅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渠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渠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惠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鲁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