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660号原告郭渠梅,女,生于1964年2月14日,汉族,达州市某局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仕辉,男,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渠梅与被告张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渠梅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渠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渠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惠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鲁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