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34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金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刚,系公司职员。
被告:刘春燕,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诉被告刘春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春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洪波
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
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