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4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85586442-9。
负责人:吴昌炉,行长。被执行人范起钦,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陈花尾,女,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范应焕,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吴三妹,女,住址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执行人范起钦、陈花尾、范应焕、吴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该案短期内无法实现债权,被执行人范起钦、陈花尾、范应焕、吴三妹目前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 伟
审判员 范美平
审判员 陈源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