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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民初294号

余佳云与吴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佳云,吴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294号

原告:余佳云,女,汉族,住饶平县黄冈,公民身份号码×××5626。

委托代理人:余佳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武斌,男,汉族,住饶平县黄冈,公民身份号码×××0073。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云诉被告吴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佳云于2016年6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余佳云负担。

审 判 长  郑潮坤

代理

审判员  卢秀樱

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