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294号
原告:余佳云,女,汉族,住饶平县黄冈,公民身份号码×××5626。
委托代理人:余佳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武斌,男,汉族,住饶平县黄冈,公民身份号码×××0073。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云诉被告吴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佳云于2016年6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余佳云负担。
审 判 长 郑潮坤
代理
审判员 卢秀樱
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润玲 更多数据: